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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管输企业怎么样应对定价新机制影响

    时间: 2024-07-11 20:14:29 |   作者: nba百事通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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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芮旭涛 冯连勇 张珊 杜敏 王素霞,中国石油大学 中石油规划总院 中国石油北京油气调控中心

      近年来,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天然气价格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提出一方面“管住中间”,进行管道运输体制改革,加强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管道运输公司进行价格监督管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另一方面“放开两头”,逐步放开天然气门站价格,通过有序放开竞争环节价格,充分的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2016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文件,在跨省天然气管道领域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新《办法》,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对象,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准许成本,以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准许收益率,进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同时以管道负荷率75%作为计算企业天然气管道总周转量的判断依据,管道负荷率高于75%按实际运输气量计算总周转量,负荷率低于75%则按75%对应的气量计算总周转量,最后由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并且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新《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天然气管输定价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管输费由过去基于“一线一价”原则的经营期评价法转变为基于“一企一率”原则的服务成本法确定。这必将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根据新的管输价格管理办法,对13家跨省管道运输公司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核定了相关管道运输价格,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较价格调整前相比,各公司管输价格平均下降约15%。

      新管输定价机制在最大限度地考虑我国国情和天然气市场特点的同时,借鉴了美国、英国等成熟天然气市场的经验,可以对管输价格实施有效监管,避免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体现了国家关于天然气市场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为推动管网向第三方开放、促进天然气市场交易、实现管网独立创造了条件。然而,定价机制改革在推动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给管输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挑战,如何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实现新机制下经济效益的优化,成为管输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以某管道运输企业,分别利用经营期评价法和服务成本法对其在役管道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同时进行情景假设,分析新定价机制下管道负荷率和新建管道建设方案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某管道运输企业拥有两条跨省天然气输送管道,其中管道A长度为2500km,管径为1219mm,设计输量300亿m3/a,建设投资398亿元(其中增值税32亿元);管道B长度为1200km,管径1219mm,设计输量300亿m3/a,建设投资191亿元(其中增值税15亿元)。两条已建管道经营期均为30年,5年稳产并实现满输,稳产过程的负荷率均为20%、40%、60%、80%、100%(表1)。

      采用经营期评价法对管输企业两条在役管道进行运价率测算,当项目基准收益率为8.00%时,管道A经营期的平均管输费为0.299元/m3,折算管输运价率为0.148元/(千m3·km);管道B经营期平均管输费为0.183元/m3,折算管输运价率为0.189元/(千m3·km)。

      管道A经营期第1年,管道负荷率20%,在管输费0.299元/m3下实现管输收入17.91亿元,净利润亏损21.02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5.54%。随着管道负荷率的提高并达到100%,经营期第5年,管道A实现营业收入89.56亿元,净利润26.35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7.96%,管道A经营期年均营业收入83.59亿元,净利润26.36亿元。管道B经营期第1年,管道负荷率20%,在管输费0.183元/m3下实现管输收入10.96亿元,净利润亏损10.16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5.56%。经营期第5年,管道B实现营业收入54.78亿元,净利润12.73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7.90%,管道B经营期年均营业收入51.13亿元,净利润12.68亿元。

      为与各管道基于经营期评价法测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对比,依据“一线一价”原则采用服务成本法计算各管道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同时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项目稳产期前,管道A按经营期评价法测算运价率0.148元/(千m3·km)收取管输费,管道B按运价率0.189元/(千m3·km)收取管输费。

      基于服务成本法,管道A经营期年均营业收入64.91亿元,比经营期评价法年均营业收入83.59亿元减少18.68亿元,降幅22.34%;年均净利润12.54亿元,比经营期评价法年均净利润26.36亿元减少13.82亿元,降幅52.43%,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5.94%,比经营期评价法8.00%减少2.06%。管道B经营期年均营业收入42.30亿元,比经营期评价法年均营业收入51.13亿元减少8.83亿元,降幅17.28%;年均净利润6.15亿元,比经营期评价法年均净利润12.68亿元减少6.53亿元,降幅51.55%;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5.99%,比经营期评价法8.00%减少2.01%。相同运营条件下,采用服务成本法后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较调整前均有不同程度下降,管道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8%。

      以2017年(国家基于服务成本法核定管输价格的第1年)起20年作为管输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期,此时管道A已投产运营10年,管道B已投产运营5年。

      根据《办法》,核定管输企业评价期第1年执行统一管输运价率0.145元/(千m3·km),与同期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测算的管道A和管道B的加权运价率相比减少9.96%。受有效资产年年在下降影响,评价期末管输企业执行运价率降至0.100元/(千m3·km),与经营期评价法下管道A和管道B的加权运价率相比大幅度下降37.76%。评价期第1年,管输公司实现管输收入129.96亿元,纯利润是30.21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为7.40%。

      受运价率下调影响,评价期最后一年公司实现管输收入降至89.84亿元,较评价期第1年减少40.12亿元,降幅30.87%,净利润降至7.99亿元,较评价期第1年减少22.22亿元,降幅73.59%,有效资产收益率是18.59%,较评价期第1年增加11.19%。管输企业评价期年平均管输收入为110.01亿元,与同期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测算年均管输收入相比减少34.33亿元,降幅为23.78%,评价期年均纯利润是20.47亿元,与同期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测算年均净利润45.89亿元相对减少25.42亿元,降幅达55.39%。评价期内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测算的有效资产收益率逐年增加,且高于采用服务成本法测算的有效资产收益率。评价期末,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测算的有效资产收益率达112.39%,比采用服务成本法测算的有效资产收益率18.59%增加93.80%(图1)。

      管输定价机制改革前,管道项目基于“一线一价”原则按经营期评价法核定管输价格,由于管输价格经营期内通常不做调整(除通货膨胀因素导致管输经营成本上涨申请调整管输价格),管输企业在役管道稳产后,企业营业收入将保持稳定,同时随着财务费用的降低,净利润小幅增长,加之固定资产净值年年在下降,有效资产收益率快速增加,评价期后期企业将获得超额收益。同时,管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努力提升负荷率,增加管输收入,同时压缩管输成本,提高净利润,以此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实施新管输定价机制后,管输企业实行“一企一率”,并基于服务成本法核定管输价格,受固定资产净值逐年递减影响,企业准许收益年年在下降,运价率随之下降,当管输企业在役管道稳产后,企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呈阶梯状下降,有效资产收益率小幅震荡上升,但总体变化不大,说明单位有效资产获得的效益得到了有效监管,企业没办法得到超额收益。

      假设管输企业实现稳产时的负荷率为55%、65%、75%、85%、95%等5种情景,分别计算评价期的运价率。

      ①受计提折旧导致固定资产净值下降影响,管输企业准许收入逐年下降,加之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运价率呈阶梯状下降趋势;

      ②当管道负荷率低于75%时,受燃料动力费和输气损耗费变动的影响,准许收入随负荷率下降而小幅下降,同时运价率始终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进行计算,因此负荷率越低,运价率越低;

      ③当管道负荷率高于75%时,尽管负荷率上升,准许收益有所上升,但运价率按照实际输气量进行计算,周转量的显著上升拉低了单位管输价格水平,因此负荷率越高,运价率越低。

      当负荷率为55%时,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59.48亿元,年均净利润亏损2.83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在评价期内始终低于1%(图3),并于评价期末降至-28.73%。当负荷率为65%时,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为76.88亿元,年均净利润为7.48亿元,较55%负荷率时分别大幅增长17.40亿元和10.31亿元;评价期内各年有效资产收益率均显著增长,但仍处于低位水平。

      随着负荷率达到75%,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为97.30亿元,年均净利润为19.33亿元,分别增长20.42亿元和11.85亿元;有效资产收益率进一步增长,并于评价期末达到19.21%。负荷率达85%时,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为102.42亿元,小幅增长5.12亿元;年均净利润19.81亿元,小幅下降0.48亿元;评价期各年有效资产收益率较负荷率75%时未发生显著变化,评价期末为18.96%,变化仅0.25%。负荷率达95%时,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为107.48亿元,年均净利润20.25亿元,分别小幅增长5.06亿元和0.44亿元;各年有效资产收益率仍未发生明显差异,评价期末小幅下降至18.71%。

      综上,当企业管道负荷率低于75%时,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不佳,且负荷率越低,可实现经济效益越差。随着负荷率上升,评价期各年运价率上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显著增长,有效资产收益率稳步提升,通过提升管道负荷率,可以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当负荷率达到75%并进一步增长时,企业运价率开始下降,营业收入小幅增长,净利润与有效资产收益率未发生显著变化,企业难以通过提升负荷率改善经济效益。

      假设评价期目标市场用气需求量增加,天然气销售商或用户新增管输需求量70亿m3/a,管输企业两条在役管道负荷率为100%,需要新建管道满足需求量,采用有无对比法分析新建管道项目对企业效益的影响。评价期第1年计划新建管道项目C,长度为1000km,管径660mm,设计输气量70亿m3/a,建设投资44亿元(其中增值税3亿元),具体参数如表1(方案一)所示。

      评价期第4年,管道C投产运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5.28亿元,比无项目时的121.68亿元增加3.60亿元,增幅为2.96%(图4);受管道C新增成本费用影响,有项目实现净利润24.73亿元,比无项目25.99亿元减少1.26亿元,降幅为4.85%;受有项目固定资产净值增加及净利润减少的影响,有项目有效资产收益率较上一年度下降6.30%至1.12%。

      随着管道C的稳产,企业有项目营业收入在评价期第9年达到132.47亿元的高值,比无项目增加17.53亿元/a,增幅达15.25%;有项目净利润达到30.47亿元/a的最大值,比无项目增加6.23亿元/a,增幅达25.70%。评价期末,企业有项目营业收入下降至100.62亿元/a,比无项目增加10.78亿元/a,增幅达12.00%;有项目净利润降至9.74亿元/a,比无项目增加1.75亿元/a,增幅达21.91%;有项目有效资产收益率震荡上升至15.48%,比无项目减少3.11%。

      评价期企业有项目年均营业收入为120.14亿元,比无项目增加10.13亿元/a,增幅达9.21%;有项目年均净利润为22.73亿元,比无项目增加2.26亿元/a,增幅达11.02%。在管输企业已有管道输气能力不能满足新增管输需求量的前提下,新建天然气管道可以使企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加,有助于改善企业经济效益水平。

      对建设天然气管道C的3套方案进行比较(表1),各方案稳产后实际输气量均为70亿m3/a,评价期新建管道负荷率和企业整体负荷率如图5所示。在3个方案稳产期管输量相同的前提下,方案一新建管道负荷率为100%,企业运价率按企业整体管道负荷率100%计算;方案二管道负荷率为28%,但企业整体负荷率达到75%,并按75%负荷率计算企业运价率;方案三管道负荷率仅为20%,企业整体负荷率为66%,需要按75%负荷率计算运价率。在3套方案中,方案二评价期内企业运价率水平最高,原因是核定运价率时新增有效资产在各方案中相对较高,准许收益较高,且稳产后企业整体负荷率达到75%,按75%负荷率对应的企业总输气量(670亿m3/a)计算运价率。

      方案一运价率低于方案二,原因是新增有效资产低于方案二,且稳产后企业整体负荷率达到100%,对应的企业总输气量为670亿m3/a,与方案二相同。方案三运价率水平最低,原因是尽管新增有效资产在各方案中最高,准许收益最高,但稳产后企业整体负荷率为66%,需要按75%负荷率对应的企业总输气量(761亿m3/a)核定运价率。

      无项目时,企业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110.01亿元。建设管道C时,方案一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120.14亿元,比无项目增加10.13亿元/a,增幅为9.21%;方案二评价期年均营业收入为127.59亿元,比无项目增加17.58亿元/a,增幅为15.98%;方案三年均营业收入为116.18亿元,比无项目增加6.16亿元/a,增幅为5.60%。由此可见,3种建设方案均可以实现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加,其中方案二年均营业收入最高,其次为方案一,方案三最低。

      管道C投产运营初期,仅有方案一的企业整体负荷率高于75%,可实现净利润在3组方案中最高;管道C稳产后,方案二的企业整体负荷率达到75%,实现净利润在3组方案中最高;方案三的整体负荷率在评价期内始终低于75%,在3组方案中净利润最低。评价期内,方案一年均净利润为22.73亿元,比无项目年均增加2.26亿元,增幅为11.02%;方案二年均净利润为23.47亿元,比无项目增加3.00亿元/a,增幅为14.66%;方案三年均净利润为13.58亿元,比无项目减少6.89亿元/a,降幅达33.65%。

      由此可见,3组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实施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方案三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此外,方案二年均净利润高于方案一,说明管输企业在保证整体负荷率高于75%的条件下,通过适当提高新建管道建设规模,扩大投资,可以增加企业准许收入,提高运价率,进而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3组方案中,方案一评价期各年有效资产收益率最高,评价期末震荡上浮至15.48%,说明单位有效资产带来收益最高;其次为方案二,评价期末增至12.58%;方案三有效资产收益率最低,评价期末为0.44%,单位有效资产带来的收益最少。

      综上所述,当管输企业在役管道满输,且管输需求量增加、需要新建管道时,新建负荷率100%的天然气管道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而适当提高新建管道项目的设计输气量,扩大建设规模,使企业整体负荷率降至75%,可以进一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优化,但如果进一步扩大新建管道设计输量,使企业整体负荷率低于75%,则不利于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甚至导致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差于无项目情景。此外,当管输企业在役管道整体负荷率高于75%时,可以通过新建管道项目增加有效资产,扩大设计输气能力,适当降低企业管道负荷率至75%,从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而当在役管道整体负荷率低于75%时,不宜新建管道项目,而应通过提升企业管道负荷率至75%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定价机制改革前,管道运输价格基于“一线一价”原则采用经营期评价法确定,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能够达到8%,在役管道稳产后,营业收入评价期内将保持稳定,净利润小幅增长,有效资产收益率快速增加,评价期后期企业将获得超额收益。

      管道项目基于“一线一价”原则采用服务成本法核定运价率,同一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将由8%降至6%以下,无法获得预期的效益目标。管输企业基于“一企一率”原则采用服务成本法核定运价率,企业在役管道稳产后,运价率呈阶梯状逐年下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呈阶梯状逐年下降,有效资产收益率小幅震荡上升,但总体变化不大,企业单位有效资产获得的效益得到了有效监管,没办法得到超额收益。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尽管资源供应企业与下游用气企业签订了供气和管输合同,但很少有用户按合同约定气量执行,管输企业面临较高的生产经营风险。新机制的实施虽然提高了管输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对于管输企业,管输价格的下调无疑削弱了企业抵御生产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大的经营风险与低于预期的投资回报不相匹配,在抑制管输企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管道项目建设的意愿。

      75%时企业运营效率最高定价机制改革前,管输价格在经营期内一般不作调整,可以通过提升各年管道负荷率增加营业收入,管输企业倾向以负荷率100%为生产目标,努力提升管道负荷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新定价机制下,当企业管道负荷率低于75%时,负荷率越低,可实现经济效益越差;随着负荷率提升,评价期各年运价率上升,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有效资产收益率均有显著增加,通过提高负荷率能轻松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当负荷率达到75%并进一步增长时,企业评价期各年运价率开始下降,营业收入小幅增长,净利润与有效资产收益率未发生显著变化,企业难以通过增加负荷率进一步改善效益。

      定价机制调整前,新建管道项目投资决策不依赖于管输企业整体效益情况,而是以项目自身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否达到基准收益率为标准。在新的定价机制下,新建管道是否投产运营不取决于项目本身,而要从企业整体效益出发判断项目的经济性。

      当管输企业在役管道负荷率高于75%时,通过合理设计建设方案新建管道项目,一方面能增加有效资产,提高准许收益,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设计输气能力,适当降低企业管道负荷率至75%,从而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当在役管道负荷率低于75%时,不宜新建管道项目,而应努力通过采用第三方准入等方式提升企业管道负荷率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新机制下天然气管输价格监管得到加强,要求管输企业只有强化运营管理水平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改善。新运价率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核定管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确定。因此,管输企业应重视并加强成本管控,在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等费用方面不断强化预算,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从而实现降本增效。此外,管输企业还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生产运营效率、做好前期规划等工作,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新机制下管输企业应当摒弃过去一味追求满负荷输送天然气的理念,而是要以企业整体负荷率75%作为重要的投资运营决策指标。例如,当整体负荷低于75%时,企业应通过第三方准入等方式提升企业管输量,提升经济效益,不宜新建管道项目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当整体负荷率高于75%时,合理设计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使企业负荷率保持在75%的水平,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生产效率的组合优化,同时富余管输能力可用于季节调峰,缓解供气压力。

      新机制下管输企业的投资收益低于预期,与企业面临的高投资风险不相匹配,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管输定价机制,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公司制作积极性,吸引社会民间资本投资。例如,推动“两部制”定价机制,按用户的高峰期需求量收取“管道容量费”,按用户实际输送气量收取“管道使用费”,实现服务商与用户风险共担,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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